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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车销售代开发票是商业惯例?
http://www.zjecar.com    发稿时间: 2007年03月08日 09:19:28
新闻热线:0571-85311193、85311192、85311012

  明明是向甲公司买的车,发票上写的却是乙公司。这种“代开发票”的行为在目前的进口车销售过程中盛行成风。法律人士提醒,这种行为不但涉嫌违法,而且极有可能对消费者日后的消费维权不利。因此,遇到经销商代开发票的时候,消费者应谨慎对待。

  一场官司牵出一个行业问题

  1月5日,本报《90万元保时捷退一赔一》一文,报道了义乌车主余植有状告经销商消费欺诈并一审获胜。余植有指认经销商的证据之一是,他当初明明是向上海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买的车,发票上写的却是北京翰林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余植有胜诉,90万元的保时捷退一赔一。但是不服判决的上海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其义乌分公司,随后提出上诉。经销商在上诉状中坚称,代开发票在进口车销售过程中是一种商业惯例,其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而在去年9月,本报记者曾先后接到两位法拉利车主以及一位玛莎拉蒂车主的投诉。除了质量问题之外,这3位车主反映的一个共同问题是,卖车给他们的明明是杭州骏意汽车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上写着的却是广东的一家公司,而经销商对此的解释却是含糊其辞。

  代开发票在行业中确实普遍

  代开发票究竟是一种怎样的行为?它在行业中普遍吗?为此,记者采访了从事多年进口车销售的浙江中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世界。他向记者证实,采取代开发票的手段,是经销商出于避税的需要。这种行为,在行业中确实非常普遍。

  “除了营业税之外,进口车销售还需交纳17%的增值税。一般来说进口车的利润比较高,需交纳的增值税往往就要上万元。”王世界告诉记者,由于北京、广州等地一些大的汽车进口商和经销商,当地税务部门对其征收增值税时采用的是定额法,即根据车辆数征收相应增值税。这样一来,这些公司的发票就不作为征税依据,发票金额就可以根据需要任意填写。当这些公司的二级、三级经销商将汽车卖出后,为了避免在销售当地再交税,这些经销商就会想办法拿到最早由北京、广州等地公司开具的发票,直接给购车者。这样一来,就能顺利避掉这笔增值税。

  正因为如此,消费者在杭州买的车,发票却是北京的公司,发生这样的事情也就并不奇怪了。进口车往往经过多层销售而到达车主手中,但发票往往却只有一张。

  代开发票潜藏巨大风险

  “代开发票行为,无论是经销商还是消费者,都有巨大风险。”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郎立新认为,商业惯例存在的首要前提是合法,而代开发票行为显然已涉嫌违法。对消费者来说,一旦日后发生消费纠纷,就有可能陷入尴尬局面。

  郎立新表示,无论站在哪个角度,代开发票行为都是于法不合的。就比如销售地是在杭州,发票上的公司却是在北京的,除非这两家公司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否则就是异地销售,在我国是不允许的。此外,代开发票已经超出合理避税的范围,是一种逃税的非法行为。假如这种行为合理,那么就会产生这样一种荒唐的后果:任何产品只要出厂时由厂家出具一张发票,随产品层层转卖后到消费者手中。这就意味着,流通环节勿需再开票,如此一来国家税收就会严重流失。

  而对消费者而言,如果日后发生纠纷,维权过程中就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麻烦。郎立新说,假如要打官司就要确定谁是被告,是实际卖车的经销商还是发票上的那家公司?发票是购物凭证,发票上的公司自然就是法律上的销售方,除非消费者能证明实际的销售方到底是谁。假如经销商不诚信,经销商完全可以否认车子是他们卖的。他现在手头上就有这么一个案子,车主要和经销商打官司。由于当初的购车合同早已遗失,他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帮助车主,寻找证据来证明车主和经销商之间曾有过买卖关系。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种行为已经存在多年,很多消费者也因此吃过亏,但有关部门却一直未有查处行动。目前义乌车主余植有已经向义乌市税务部门反映这一情况,他希望能引起职能部门的充分重视。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

  进口车销售代开发票是商业惯例?律师提醒:此行为涉嫌违法,消费者需谨慎对待□本报记者蒋敏华

  进口车销售代开发票

  是商业惯例?

  律师提醒:此行为涉嫌违法,消费者需谨慎对待

  □本报记者蒋敏华

  

  明明是向甲公司买的车,发票上写的却是乙公司。这种“代开发票”的行为在目前的进口车销售过程中盛行成风。法律人士提醒,这种行为不但涉嫌违法,而且极有可能对消费者日后的消费维权不利。因此,遇到经销商代开发票的时候,消费者应谨慎对待。

  一场官司牵出一个行业问题

  1月5日,本报《90万元保时捷退一赔一》一文,报道了义乌车主余植有状告经销商消费欺诈并一审获胜。余植有指认经销商的证据之一是,他当初明明是向上海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买的车,发票上写的却是北京翰林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余植有胜诉,90万元的保时捷退一赔一。但是不服判决的上海华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其义乌分公司,随后提出上诉。经销商在上诉状中坚称,代开发票在进口车销售过程中是一种商业惯例,其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而在去年9月,本报记者曾先后接到两位法拉利车主以及一位玛莎拉蒂车主的投诉。除了质量问题之外,这3位车主反映的一个共同问题是,卖车给他们的明明是杭州骏意汽车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上写着的却是广东的一家公司,而经销商对此的解释却是含糊其辞。

  代开发票在行业中确实普遍

  代开发票究竟是一种怎样的行为?它在行业中普遍吗?为此,记者采访了从事多年进口车销售的浙江中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世界。他向记者证实,采取代开发票的手段,是经销商出于避税的需要。这种行为,在行业中确实非常普遍。

  “除了营业税之外,进口车销售还需交纳17%的增值税。一般来说进口车的利润比较高,需交纳的增值税往往就要上万元。”王世界告诉记者,由于北京、广州等地一些大的汽车进口商和经销商,当地税务部门对其征收增值税时采用的是定额法,即根据车辆数征收相应增值税。这样一来,这些公司的发票就不作为征税依据,发票金额就可以根据需要任意填写。当这些公司的二级、三级经销商将汽车卖出后,为了避免在销售当地再交税,这些经销商就会想办法拿到最早由北京、广州等地公司开具的发票,直接给购车者。这样一来,就能顺利避掉这笔增值税。

  正因为如此,消费者在杭州买的车,发票却是北京的公司,发生这样的事情也就并不奇怪了。进口车往往经过多层销售而到达车主手中,但发票往往却只有一张。

  代开发票潜藏巨大风险

  “代开发票行为,无论是经销商还是消费者,都有巨大风险。”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郎立新认为,商业惯例存在的首要前提是合法,而代开发票行为显然已涉嫌违法。对消费者来说,一旦日后发生消费纠纷,就有可能陷入尴尬局面。

  郎立新表示,无论站在哪个角度,代开发票行为都是于法不合的。就比如销售地是在杭州,发票上的公司却是在北京的,除非这两家公司是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否则就是异地销售,在我国是不允许的。此外,代开发票已经超出合理避税的范围,是一种逃税的非法行为。假如这种行为合理,那么就会产生这样一种荒唐的后果:任何产品只要出厂时由厂家出具一张发票,随产品层层转卖后到消费者手中。这就意味着,流通环节勿需再开票,如此一来国家税收就会严重流失。

  而对消费者而言,如果日后发生纠纷,维权过程中就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麻烦。郎立新说,假如要打官司就要确定谁是被告,是实际卖车的经销商还是发票上的那家公司?发票是购物凭证,发票上的公司自然就是法律上的销售方,除非消费者能证明实际的销售方到底是谁。假如经销商不诚信,经销商完全可以否认车子是他们卖的。他现在手头上就有这么一个案子,车主要和经销商打官司。由于当初的购车合同早已遗失,他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帮助车主,寻找证据来证明车主和经销商之间曾有过买卖关系。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种行为已经存在多年,很多消费者也因此吃过亏,但有关部门却一直未有查处行动。目前义乌车主余植有已经向义乌市税务部门反映这一情况,他希望能引起职能部门的充分重视。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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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蒋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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