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0元的装饰条定损时少了一个0,后来保险公司说这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联合报道引起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视。
杭州的蒋先生10月份车子被撬后,迟迟没有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坚持认为,除玻璃费和修理工时费外,其他零部件的更换费用都不属于保险责任。而蒋先生却认为,既然定损单上写明损失的具体情况,又加盖了保险公司的公章,查勘意见一栏也写着此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该根据定损处理单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就蒋先生提出的疑问,安邦财险理赔事业部在邮件中回答,“《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一部分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定损单上的处理意见只代表我公司对损失车辆进行核损定价的初步结论,不代表我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安邦财险还解释,根据业务流程,“查勘定损环节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出险情况、核定损失大小,而不是对客户作出赔偿承诺。但是,定损单是核赔人核定赔偿责任、确定赔款金额的重要依据,所以查勘员到修理厂查勘、定损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当记者提出“既然某些零件的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何要在定损处理单中写明‘交警证明、保险证件齐全,属保险责任’的字样”时,郑先生说,“单从字面上理解,这几个字的意思确实模棱两可,定损员的表达有问题。”同时他又补充,“双方产生争议时,应参照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正确处理此事。”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夏永平律师表示,据了解,没有法律硬性规定保险公司非得按照定损处理单的内容去理赔。首先,应当以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为依据,以界定该装饰条是否属于保险范围。如果该装饰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毫无争议应承担保险责任,不能以价格过高相推诿。如果保险合同对此约定不明确,双方存在争议,以至于最后闹上法庭,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作出对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不利的判决。
安邦财险在邮件中说,该公司愿意在媒体的协调下,与客户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