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头
主办
浙江在线首页 | 房产频道 | 理财频道 | 浙商频道
浙江车友会
浙江第一汽车网媒·专注本地化服务
首页 新闻 车型 新车 行情 评测 导购 用车 二手车 车用品 车友会
车型快搜:
全省4S店搜索:
二手车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汽车频道 > 用车区 > 车险驾驶 > 汽车保险 正文
车辆出险如何“定损”
http://www.zjecar.com    发稿时间: 2008年01月04日 18:20:28
新闻热线:0571-85311193、85311192、85311012

  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确定损害程度和定价方案,习惯上称之为“定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四条:“被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根据规定可以看出,保险车辆出险后在“定损”中有两条原则:一是尽量修复原则,二是协商定价原则。如果未经协商或协商不成,保险人有权核定或拒绝赔偿。因此,与保险人协商“定损”是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

  一般而言,对同一损失的鉴定结论和修复费用,修理厂不同,作出的“定损”也会有所差异。因此,要公平正确地“定损”,应当选定一个专业的中立的权威鉴定机构来进行。

  目前在我国,专业的中立的权威机构主要有:近年来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标的估损、鉴定业务的保险评估机构;受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委托,由当地价格事务所组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相关保险车辆在当地设立的特约维修部门。

  因此,车辆的损失并非必须由保险公司确定,车主可以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方案提出不同意见,并进一步与保险公司协商,共同选定一个双方都信任的机构来负责“定损”工作。

来源: 新晚报  作者:

版权声明
    凡注有浙江汽车网或电头为“浙江在线·浙江汽车网消息”的稿件,均为浙江汽车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浙江汽车网”,并保留“浙江在线·浙江汽车网消息:”电头。 联系电话:0571-85311193 。
 
学车 3080元!学车团购火爆杭城 报名
选车 网上车城 报价 每周看车团 报名
买车 购车地图 手续 每月侃价团 报名
用车 保险理赔须知 省油车大擂台 报名
用品 3M贴膜¥1250 秋季用品团购 报名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0050026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浙ICP备05002140号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C)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
网站简介 | 网站顾问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客户服务 | 广告刊登 | 技术支持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