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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上海不再等交警处理
http://www.zjecar.com    发稿时间: 2008年03月27日 08:50:40
新闻热线:0571-85311193、85311192、85311012

  没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一律自撤现场自行协商赔偿

赶快撤离!

漫画 连诚

   《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凡在上海市境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含非道路交通事故),且机动车投保上海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应自行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赔偿处理。

  只要车辆能移动,不论物损大小

  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

  上海市从2006年11月1日起,试行了机动车互碰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的赔偿处理办法,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保监局在反复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制定了《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取消了财产损失2000元以内和30000元以内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事故发生后,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不论物损大小,都将按照“暂行办法”执行,即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事故。

  填写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

  真实记录事故发生的情形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分别填写《物损交通事故记录书》,真实记录事故发生的情形。经保险公司定损后,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确定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的,由事故处理民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样就避免了当事人在现场为事故责任而争论不休的状况。

  按照“暂行办法”,从下月起,凡符合自撤规定的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先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有摄像功能手机的,应先将现场全景、车辆号牌和碰撞损坏部位进行拍摄记录),双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证,确认无异议的,按要求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等候保险公司前来进行事故勘验、定损,也可就近选择到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解决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除外。

  交警解读“暂行办法”

  就市民们关心的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上海市交警总队事故防范部门有关人士。

  记者:当事人对财产损失评估及损害赔偿有争议怎么办?

  交警:造成争议的,根据有关规定,可向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车辆未修理之前向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物损评估。

  记者:发生轻微物损事故仍不撤离现场怎么办?哪些情况是不能撤离现场的?

  交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只要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都必须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并按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如当事人仍然在事故现场纠缠不清,坚持不撤离的,执勤民警将责令其撤离,并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移交事故处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上限从严处罚及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罚。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撤离现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记者:事故车辆一方持有的是外省市保险公司的保单该如何处理?

  交警:经相互查验证件后,发现一方持有的是外省市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对事故事实和过错责任没有争议的,也应当将事故车辆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然后报警处理。

来源:  作者: 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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